新疆阿勒泰发明专利申请职称专利电话号码
廊坊2023-11-29 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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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形状。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首先要明确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其中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为准的。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同样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冲突。
另外,《专利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还分别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 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和专利权维持过程中,由于耽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后,可以提出恢复权利来实现权力的救济。
对于办理恢复请求的期限,针对案件当前所处的不同审查阶段及情形,计算其绝限日所依据的通知书也不尽相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就延误的期限发出视为丧失权利的通知书。我们应当根据该通知书的发文日来确定提出恢复请求的绝限日期。一般情况是,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之内,权利人可以请求办理恢复。
然而,在某种特定审查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将不会就延误的期限发出任何通知,这就需要权利人严谨分析当时的情形与适用发条,慎重确定恢复期限。常见的情形是,针对驳回决定,如果权利人未如期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不再发出任何通知,但权利人可以自被延误期限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恢复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准确掌握各种审查情形下办理恢复手续的绝限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不能恢复的情况: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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